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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委关于党支部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党委关于党支部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2月修订)
为鼓励和支持各支部和广大党员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根据北京大学党委《关于转发<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党发 【2006】 38号)和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财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拨付党支部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的通知》(组发【2006】23号)文件规定,经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经费设立标准:
根据支部实有党员(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人数,按照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年人均100元、学生党员每年人均5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
二、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 开展支部学习,创建学习型组织;
2. 通过社会实践、共建等多种形式组织富有实效的支部党员教育活动;
3. 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增强支部的服务功能,构建和谐校园;
4. 购买用于支部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5. 党支部其他有关工作。
三、专项经费的管理审批:
1. 专项经费使用须由党支部向学院党委申请,每次申请的经费应不超过本支部本年度经费额度的一半,即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次人均50元、学生党员每次人均25元。
2. 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党委书记负责审批,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党委副书记负责审批。
3. 各支部在申请经费时,应写出工作计划或活动计划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党委审批。计划书的内容包括:目的、意义、操作办法、主要内容、经费预算。活动结束或工作完成后,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报送活动总结及经费使用说明。活动经费不得超出本支部、本年度经费额度。
4. 每年专项经费中的结余部分,可对典型的支部活动进行额外资助,并用于对评选出的学院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予以表彰奖励。
中共kaiyun·开云(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