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系级单位(实体)工作条例

外国语学院系级单位(实体)工作条例
(2014年2月修订,2016年1月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和本院各系级单位的建设,促进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和所属各二级学科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kaiyun·开云(中国)官方网站是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的载体,学院各系级单位(系、所、中心)是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所属各二级学科的载体,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实体组织,在学院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系级单位设置
第三条 系级单位建立在相近二级学科(专业)基础上。学院对系级单位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系级单位的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根据学科、课程特点和工作需要,系级单位可自行下设若干教研室。
 
 
第三章 系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系级单位设正职负责人(指系主任、所长、中心主任,以下简称系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规模,设副职负责人(指副系主任、副所长、中心副主任,以下简称副系主任)1—2名。系级单位正、副职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7周岁,教授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系主任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本单位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 组织制订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二级学科的发展规划应符合北京大学的总体学科定位,符合本院的学科定位;应充分体现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科悠久的历史传统;应充分参照国际一流大学的发展模式,吸取对象国相应学科的发展经验,学习国内兄弟院校同类学科的发展经验。
(二) 组织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学工作,积极支持并配合进行学院通识课程建设。
(三) 提出招生计划意向,参与录取过程;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
(四)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社会服务工作。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师资的补充、调整和进修计划,协助学院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和课程带队人。具体实施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履职考核并向学院提出奖惩建议。
(六) 配合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生的危机干预和处置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初步建议;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选好配强班主任。
(七) 负责管理本单位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
(八) 依法合理使用学院下拨给本单位的经费和资金。
(九) 定期主持本单位系务会和全体教师会议,相关会议要有完备的会议记录和纪要。
(十) 完成学院交派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系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程序
第七条 系级单位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到期改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学院批准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系主任人选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处事民主、公道正派、团结同志、敢于负责、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第九条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综合学院广泛征求意见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的结果,全面考察被提名人基本素质及近三年内教学科研、师德师风方面的表现,确定系主任候选人,在征求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决定任命。
第十条 系主任根据学院广泛征求意见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的结果,综合人选的基本素质及近三年内教学科研、师德师风方面的表现,提出副系主任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决定任命。
 
 
第五章 系(所、中心)系务会制度
第十一条 系级单位的日常事务,包括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外事等,均应由系(所、中心)系务会研究决定。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需及时向系务会说明原因并通报情况,获得追认。
第十二条 系务会的人员组成有以下四种形式,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并报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同意:
(1)系主任、副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或跨系支部的本系委员)。
(2)系主任、副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或跨系支部的本系委员)、教研室主任。
(3)系主任、副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或跨系支部的本系委员)、全体正教授。
(4)全体教师。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系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必须提交本单位教师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教师代表会议有以下三种形式,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并报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同意:
(1)教授会议;
(2)学术小组会议;
(3)全体教师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下设的实体系、实体所、实体中心。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政联席的院务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